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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周* 湖北-宜昌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4.12 09:24:16 415人阅读

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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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程序,是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出席诉讼的申请书来实现的,此举需要以第三方人士与原告诉讼或被告诉讼存在利益纠纷为先决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内,针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物,如果第三方人士有独立的申诉权益,他们有权发起诉讼。
同样地,即使第三人并无独立的申诉权益,但若诉讼的最终裁定与他们自身在法律上具备利益关联性,他们也完全可申请参与诉讼,或由当地人民法院直接启动诉讼环节。
被人民法院裁定须承担民事责任的那部分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原告方增加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方向立案庭提出反诉时,第三人数次提出的与该案件相关的诉讼请求,经地方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024-04-12 09:52:21 回复

对于第三人怎样参加合同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第三人如何参加合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对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参加诉讼。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其本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不应主动进行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易混淆,特别是对追加的当事人,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还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难以区别,因此,要正确确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必须搞清这两种诉讼当事人区别。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需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如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此时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债务人)即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结合上述有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或者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于被告一方或者成为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方,而是存在于原、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或者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未参加诉讼的,人民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者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主动申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三、对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

一,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因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与已经发生的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对于本诉的标的仍然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它与当事人之间的依附性表现在:要求引进第三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并对原告有给付义务时,才可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往往影响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效与否,而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所负责任的确定,往往成为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基础。此时,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本诉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与第三人相牵连的本诉一方当事人,无论诉讼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影响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败诉,则第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诉的利益关系,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离开诉讼,就无法查明争议事实,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合一作出公正判决,也无法越过本诉让第三人向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该类承担民事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利。

二,真正意义上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的辅助第三人。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这种辅助第三人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其所提供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这种第三人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无权提出管辖权和上诉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尚未终结之前,通过如下两种方式参与诉讼:
(1)自己申请参加。经过审查,认为其符合第三人条件的,准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其申请;
(2)由通知其参与诉讼。如果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时,应当通知未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选择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的情形下,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其中,第三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与诉讼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申请再审。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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