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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周* 安徽-黄山 抵押担保咨询 2024.04.13 09:14:09 469人阅读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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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以下是两者间的几点差异:
首先,它们产生的原因不同。
质权乃基于双方的合意设定的担保权益,若未事先协定,便无法产生质权这种担保物权;而留置权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无需再经过具体条款的设定,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形式。
其次,质权的标的物既包括了借款人的资产,也涵盖了第三方的财产;
然而,吸纳性的标的物只能是借款人所拥有的财物。
再者,当这两种权利开始运作时,其与标的财物之间是否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也是不同的。
质权和借款权利之间的标的物并无内在联系,必须是原借款权利标的物以外的其他物资。
另一方面,留置权的标的货物即与借款权利相关的物品,故而收取或支付的权利与其密切相关。
最后,关心保管费问题的人士会发现,在这两个权利中,需要考虑的费用有所区别。
对于质权,质权持有人无权向标的物的所有者索取必要的费用;反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留置权的拥有者,对留置物的所有者有资格索回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个权利的执行方式也大相径庭。
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只要在书面通知借款人之后,便能自由处置质押品以获得即时的偿付。
但在享受留置权的过程中,债权人则需分配一个适当的期限给借款人,并在通知书上注明,若借款人在此期限内仍未清偿借款,债权人则有权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达到最终的偿付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2024-04-13 09:39:3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具体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质押权与留置权法律效力的先后顺序
通说: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抵并根据实际分为以下情形:
1、先质后留
即在质物上设定留置权。
(1)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这种情况,原则上留置权优先,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哪一权利行使,因为此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身份是重合的。
(2)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为保存质物等原因,将质物交给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无力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他人取得留置权。这种情况,留置权优先。
2、先留后质
即在留置物上设定质权。
(1)留置权人在取得留置权后,又将留置物出质。如前述留置权人“先留后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情形,质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
(2)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又以该留置物为其设定质权。这种情况与先质后留的
第一种情况处理相同。
3、同时质、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对于留置权与质权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具体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质押权与留置权法律效力的先后顺序
通说: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抵并根据实际分为以下情形:
1、先质后留
即在质物上设定留置权。
(1)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这种情况,原则上留置权优先,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哪一权利行使,因为此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身份是重合的。
(2)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为保存质物等原因,将质物交给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无力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他人取得留置权。这种情况,留置权优先。
2、先留后质
即在留置物上设定质权。
(1)留置权人在取得留置权后,又将留置物出质。如前述留置权人“先留后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情形,质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
(2)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又以该留置物为其设定质权。这种情况与先质后留的
第一种情况处理相同。
3、同时质、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交通运输工具,设备等必须进行抵押登记;质押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权利证书,而且一些特殊的财产如房地产、加工承揽合同、建设修理合同这四种合同中,厂房,林木,当债务人不履行是可以直接处分质物;留置是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它只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只能存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抵押是债务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只有在其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主张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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