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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内户主死亡

周* 海南-三亚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4.13 09:31:50 450人阅读

土地承包期内户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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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土地承包的主体若不幸离世,其合法受益人可在相关承包期限内持续行使承包权。以下是这背后的法理依据:
依据现行法规政策,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维持农村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平稳有序运行,我们对于各农户在土地承包上的权益应给予充分坚决杜绝村里以任何形式强制收回土地的行为,确保每一位承包者应有的承包收益不受损害。
同时,若涉及到林地种植管理的承包人逝去时,其合法继承人均有权在原定的承包年限里继续享有完全的承包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二十六
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024-04-13 09:40:36 回复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里的“承包利益”是指承包人生前投入资金和付出劳动,却还没有取得的劳动收益,对这部分财产应当允许继承,其继承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土地承包户主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您好,继承人若是在本集体,可以继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据此,就耕地而言,作为继承人只能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即财产性收益,而不能继承承包经营的耕地即财产性权利。林地之所以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是因为林木的更新周期较长,承包人可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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