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销售员与骗子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营销人与骗子的距离并不远其实营销人与骗子的距离并不远,当营销背离了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根本时,就会离欺骗越来越近,营销人也就将逐渐沦为骗子。当我们不是在产品力的提升上下功夫,而是想方设法的通过编造概念和夸大宣传去欺骗消费者以达成销售的目的时,营销人就向骗子迈进了一步。
二、营销人与骗子的区别:我们不防以目的性、价值性作为这种区分的简单手段。营销人与骗子都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但营销人的目的在于以科学分析和合理的运作手段获得持续的利润,而骗子的目的在于利用人性的弱点以欺骗的手段获得短期性的暴利;从价值性的角度判断,营销人提供的是满足消费需求并能为客户或消费者创造实实在在价值的产品或服务,骗子则只能提供名不符实的打折价值,甚至是负价值(消费者由于受到欺骗而需要额外的付出)。营销人是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骗子使消费者逐渐失去对市场整体的信心。中国自古就有无商不奸的话,但这个“奸”字我们应该更多的理解为一种“术”,而不是一种“诈”。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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