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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可不可以只定损不修车

周* 江西-吉安 交通事故类鉴定咨询 2024.04.14 07:02:53 429人阅读

对方全责可不可以只定损不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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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如若事故负全责的一方当事人选择自己自行修复车辆且放弃索赔权,那么其可以选择直接领取现金补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后续
再次发生意外情况使得先前的旧伤依然存在,保险公司极有可能会扣除相应的旧损价值。另就被保险人责任的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事项,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1)人员伤亡及残疾赔偿额度上限为:
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额度上限为:
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额度上限为:
1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024-04-14 07:09:42 回复

如果保险合同没有免赔率,就应该全额赔

你好,目前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纠纷持谨慎态度。车辆贬值损失系对车辆交换价值损失的赔偿,而非对车辆使用价值损失的赔偿。车辆的交换价值是依附于交易而存在,车辆所有人今后是否交易尚不能确定,如车辆所有人不出卖车辆或者交易时点与进行价值评估时点有较大差异,则评估出的贬值损失就未必实际存在或缺乏参照价值。故进行所谓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既无必要,也无法律意义。只有车辆具有交易时商品属性才能主张贬值损失,且当事人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合理、充分,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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