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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产品质保期

周* 江苏-南京 产品质量咨询 2024.04.14 06:58:10 363人阅读

国家规定的产品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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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有关产品保质期之法律政策与规章制度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各经营者及销售商均不得销售过了效期或已经变质的商品。
其次,法律规定商家须在对其销售的包装食品之标签上明确标示生产日期以及有效期,同时还需注明食品的储存环境和条件等信息,并且所使用的标注方式需要规范易懂且易于消费者识别解读。另外,针对如罐装和玻璃瓶装饮料之类的食品,一般的保质期限制为六个月左右。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024-04-14 07:11:3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三包”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禁止产品质量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对违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质量的好坏,应当由市场和消费者来判断,不应由某一国家机关来确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地出具对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而不应倾向于某些生产者,对其产品进行推荐。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更不应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经营活动,与这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利益同盟,丧失其公正性。总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不得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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