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
2)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
3)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
4)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
5)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
6)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
7)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
8)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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