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所代表的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据乡村建设规划对土地利用提出自己的想法,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对土地实施收回或进行调整。张某的调整土地行为不是自己主动提出的,而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村委会提出的,因此,可以认为张某并没有转让土地的主观故意。目前,因为其他原因,张某并没有实施事实上的转让行为,因此不能将张某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转让。笔者认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当事人的工作,告知张某和村委会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如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应当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手续。
你好,村里面的土地是属于村集体集体所有的,你们的队长是没有权利私自进行土地买卖的,就算是要进行买卖,也是需要经过你么的同意并且协商一致之后才能够进行买卖的,如果觉得自己的权益收到了侵犯,建议你来电咨询,安迪拆迁维权律师团竭诚为您服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这是本法确定的原则。由于目前农村居民点建设分散,农民宅基地超标较为普遍并且村内存在许多空闲地,形成“空心村”。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用地高达190多平方米,超过最高标准150平方米的27%。因此,今后农民建设住宅主要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除实行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和灾后重建外,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本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乡村(或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这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而言,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护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退出。这里还需说明的是一处宅基地不等于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开的,但面积应当累计计算。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规定的面积标准,不得购买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区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作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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