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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对于超越权限开采的行为,其法定判决主要依据非法采矿罪条款加以确定。
非法采矿罪通常指自然人或团体在未经许可,违反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无视采矿准入手续而擅自进行采掘活动,抑或是随意闯入规划中的矿区、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矿区及他人的矿区领域实施采矿作业;或者是胆敢擅自挖掘国家明确要求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殊矿种,且情节非常严重者。
依照法律条文,对于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采矿活动,擅自闯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家经济发展产生极其重要影响的矿区以及他人的矿区区域开展采矿行为;或者擅自挖掘国家严格要求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十分恶劣的人员,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分款或者单独予以罚金惩罚;反之,若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能面临三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此外还需承受罚款的严厉责罚。
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方式进行资源开采,若是对矿产资源造成了严重程度的破坏,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刑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2024-04-15 14:39: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