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十条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不予受理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上诉和申诉权,因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在上诉期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提出申诉。
法律规定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但如果是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因故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又认为判决不公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对再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行使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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