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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谁出

周* 黑龙江-鹤岗 工伤鉴定咨询 2024.04.16 17:22:33 484人阅读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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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对于首次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若用人单位已为工伤员工成功投保了工伤保险,那么这笔费用将有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承担;倘若用人单位并未为此类员工购置相关保险的话,便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而在此过程中,工伤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无需承担任何首轮鉴定相关费用。
其次,如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持有不同意见者,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申请方必须事先预缴鉴定所需的费用。
若是重新鉴定的结果与初次鉴定结论相符,则此次鉴定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申请方自理,包括在工伤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作为申请者的情况下。
相反地,若复查鉴定的结果与初次鉴定结论存在差异,那么相关费用即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垫付,而若用人单位未能对此类员工进行有效投保的话,也需遵循相同原则由用人单位予以承担。
再者,劳动能力鉴定实施之后,若工伤员工的病情出现变化,如用人单位、工伤员工及其直接亲属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各方希望申请复查鉴定的,同样需要由申请方事先预先缴纳鉴定相关费用。
若复查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果完全一致,则在这种情况下,复查鉴定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亦应由申请方自己承担;反之,若复查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果存在明显差异,那么这些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同时用人单位如未能为该工伤员工购买社保的话,也必须按照上述原则立刻着手解决费用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024-04-16 17:29:4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到哪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初次鉴定的费用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2.再次鉴定的费用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
3.复查鉴定的费用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同样需要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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