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中,明确保留了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前,有异性之间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他们却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话,那么,在此情况下,他们再次同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将被视为构成重婚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所述,若此类现象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则应该及时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补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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