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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周* 辽宁-铁岭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4.17 12:00:37 477人阅读

行政诉讼法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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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简易诉讼程序须于45日之内审理完毕,而对于常规诉讼程序则要求当事人在6个月的时限内完成诉讼活动。
关于裁判文书的发布环节,如果是于法庭上进行现场宣布结果,应当在10日内发放裁判文书;若是采用定期公布的方式,则应在宣布结果后立即通知各方当事人并将裁判文书送达至其手中。
对于经由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纠纷事件,审判机关原则上应当由一名审判员独立承担审判工作,并且必须在受理案件之后的45日内内完成整个的审判过程。
但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处理,需得到高级审判机关的准许,且高级审判机关对于审理一审案件所提出的延长期限请求亦需报经最高审判机关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2024-04-17 12:00: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增加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但是法律上一事不再审,合同无效和撤销合同是针对一份合同提出的,应该只能选择一个案由。而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或者有特殊情况除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是否当庭宣判是没有作出规定的,所以既可以当庭作出宣判,也可以择日进行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证据,在判决书生效前可以上诉;在上诉期过后可以申请再审。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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