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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案情牵涉到贪污共计28万元,且于检方正式提出刑事指控之前退还了这部分违规所得资金,那么在量刑阶段将会将此细节纳入斟酌范围之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贪污犯罪行为的惩处,应依据贪污金额规模与情节恶劣程度加以区别对待。
关于您描述的具体案例,根据相关法律标准,贪污28万元可归类为“数额较大”级别。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您已在检方提请公诉前提交了贪污所得,此举可视作表现出的真实悔过之意以及积极退账的诚信。
按照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在提请公诉前坦诚承认自身罪责、真心悔过、积极退回不当收益,力图防止或减轻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可考虑予以减轻、减小甚至免除原定处罚措施。
关于最终裁决结果的决定仍需由法院经过全面评估,综合考虑诸如谋取财物的方式方法、给国家及社会公众带来损失的程度等诸多方面因素。
故尽管未能明确给出何种判处方式,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主动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必将对裁决结果产生正面影响。
劝诫您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诚实地表达自己的所作所为,同时在法律流程之中力争得到宽大处理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24-04-17 12:02: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