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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司法解释

周* 四川-德阳 同居咨询 2024.04.18 14:12:02 370人阅读

恋爱期间赠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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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具有婚姻意向并为此支付大额财物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带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恋爱阶段,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两人成功缔结婚姻为前提,自愿地给予价值较高或象征着结婚意味的物品。此外,恋爱中的男女为了步入婚姻殿堂,可能会互赠大量具有重大价值或具有婚姻意义的财务资源。同样,长辈们也可能出于对后代的期待和祝福,向他们的恋人馈赠贵重礼金。
然而,倘若恋爱双方未能实现婚姻理想,则仍让收受者保留原本的财物,这无疑是背离公平原则与社会道德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赠与协议可以设定解除条件,当解除条件得到满足时,赠与行为效力随之丧失。因此,此类以结婚为最终目的,主动向恋人赠送丰厚礼金的行为实际也是一种附加了特定条件的赠与,其具体所附条件便是双方能够成功缔结婚姻。赠与人在做出此类赠与决策时通常持有这样一种心态:
如对方无法顺利踏入婚姻殿堂,那么他所赠与的财物便将被收回;若恋人俩如愿成婚,那么其所赠与的财务将会成为对方的个人财产。此种主观情感态度主要源自于隐秘的内心意愿。此份情感在法律方面带来的效应,完全符合解除条件的相关法律制度,因而这种以结婚为目标的赠与理应被认定为带有解除条件的赠与现象。当婚姻目标无法达成时,赠与行为失去效力,赠与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赠予的财物,法院对此一般会予以支持。
然而,关于赠用品项已被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部分,可在适当扣除后进行返还的处理方式也应当被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024-04-18 14:20:2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写明白、写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酿成纠纷。恋爱期间还会有赠与财物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也是伤情又伤心。那么恋爱期间借款怎么处理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纠纷怎么处理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 一、恋爱期间借款的处理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部分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已看钱太重。这些思想最终酿万恋爱不成的财产纠纷。由于上述情况的发生,致使出借人的权益很难受到保护。如果有借条,是小额的则追回的可能信较大,但是若金额巨大,如只有一张借条,那么案件本身会因对方的一些抗辩而变的错综复杂。如果没有借条,只有付款凭证,如银行存款凭证,那打借款纠纷的案子会因没有借条而变得复杂,常见出现不当得利纠纷或者其他案由。因此,对于恋人的借款,尽可能做到亲兄弟明算帐,让对方出具借条是最起码的要求,而对于金额较大的,除出具借条外,还应通过银行汇款比较保险。 二、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纠纷怎么处理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况: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接爱双方以嫁妆的形式融入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称为婚前赠与财产;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于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对于上述财物发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较多。一般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定性为赠与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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