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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受贿200万积极退赃判几年

周* 黑龙江-大兴安岭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4.19 07:45:56 499人阅读

国家公职人员受贿200万积极退赃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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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进行探监活动时,各地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必须向相应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用于身份识别与验证的身份证件(例如:
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信、军人证、士兵证等);
(2)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的相关证明。
如今的通用操作方式则倾向于无需第二类证明文件。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具有探视权利。
一般而言,仅限于罪犯的家属及监护人享有探视权,且仅可在特定的探视日进行。
您可以通过拨打咨询电话来查询探视日期,并与罪犯的直系亲属携手前往。
此外,在看守所内被囚禁的尚未定罪的罪犯,不得接受探视,不仅限于与律师会面之外,不得连接任何个人。
已判决且正在候审的罪犯,尽管允许探访,但每月次数限制为不得超过三次。
一般而言,周末并不适合进行探视行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人均拥有探视资格。
一般而言,仅限于犯罪者的近亲或与其有密切往来的人员方可进行。
然而,非亲属关系者可通过监管部门商店选购物品或者经过严格审查豁免后对受限人员进行物品交换或交付。
概括地说,探访受押亲人朋友,同样属于探监的范畴。
法律依据:
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
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
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
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2024-04-19 07:58:16 回复

  4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积极退赃且有立功表现,可争取缓刑,审理后决定。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案发前积极退赃也算受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很明确,事后退赃不影响罪的成立。
一、行为人在收取对方给付的财物时并不知道财物的实际价值,发现后遂及时予以上交或退还。
例如,行贿人送给行为人1个果篮,而实际上该果篮中还藏有1万元人民币,而行为人则误以为只是1个果篮并收下,当发现其中的人民币后,遂及时将万元人民币退还送礼者或予以上交。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由于行为人在收取财物时对其实际价值并不明知,且在认识到之后能够及时将其退还或上交,由此可以推定其在主观上不具有的故意,不应当认定为罪。
二、行为人明知对方给付的是贿赂款物以及该款物的实际价值,但基于某种主、客观原因无法当场拒绝的,遂于事后及时将上述款物予以上交的。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明确表明其不具有收取他人贿赂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应当构成罪。
三、行为人在接受请托人给付的贿赂款物后,基于意图悔改的原因及时将上述款物予以归还或上交。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其事后所实施的“及时退还或上交”行为足以表明其具有强烈的悔罪心理,从刑事政策考虑,并结合《刑法》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可以不认定为罪,这样做有利于区别对待一部分想悔改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其行为构成等其他犯罪的,则应当以其他犯罪予以定罪处罚。
四、行为人接受请托人的贿赂款物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虽然行为人也如第三种情况一样具有退还或上交行为,但是由于其实施该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掩饰犯罪,逃避罪责,因此不能够认定其具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发生实质性的降低,仍然应当认定其犯有罪,否则势必带来“先收钱再说,是否退还观望再定”的心理误导,有可能放纵犯罪。在这种情况下退还或上交行为并不影响罪的定性,但是基于行为人有退出赃款的行为,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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