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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业务中涉及的融资租赁费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会采取相应的会计科目处理方式。
首先来探讨下承租人在处理该事项时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步骤:
在租赁期开始之日,承租人应当将融资租赁形成的固定资产确认为债务形式记录在案,其具体的记账公式为:
“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以及“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同时,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初始直接费用,例如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印花税等,这些额外支出可以直接计入租入资产的价值,即记录在另一个总分类账中,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当转到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环节时,承租人须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此处需要注意,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等于(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乘以实际利率,然后记录于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和临时账户财务费用之间,通过借方和贷方分别反映。
其次,出租人相对于承租人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全相同,但主要的核算重点集中在几个方面:
1)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需要对未来可预期的资金回收率进行估计,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租赁收入。
具体而言,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原始的直接费用;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量化则是通过对比的方式衡量的,它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加大约初始直接费用加未担保余值)减去(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現值加初始直接费用的現值加未担保余值的現值)。
此外,在会计处理环节,出租人要考虑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所带来的损益和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所产生的收益。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分配的计算方法以实际利率法为主,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每一阶段的摊销额等于(每一阶段的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乘以租赁内含利率。
在实体经济操作过程中,出租人将会把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给以下几个部分:
收到的租金;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租赁收入。
在每一步骤,出租人都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挂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024-04-19 08:01: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