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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维持以后的赔偿机关是谁

周* 四川-南充 行政复议咨询 2024.04.19 07:48:03 364人阅读

复议维持以后的赔偿机关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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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对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管辖权的确立我们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对于由复议机关担任共同被告的案件,我们应该依据作出原始行政行为的机关来确定此案件所适用的管辖级别;
其次,如果复议机关决定对原始行政行为予以维护,那么,作出原始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则都将成为这起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024-04-19 08:01:41 回复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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