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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为合营企业形式,各合伙人可共聚一堂商议,有人寻求利润分享,亦有人渴望掌握决策权。
举例而言,若某公司创始人意识到公司需要更有效的管理以推动其发展,我们便可采取其他策略加以实现。
例如,以合适的价格回购股权、在股东间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实施投票权委托,乃至采用股权代持或修订公司章程等方式进行特别约定皆为可行之策。
然而,若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若公司股权结构已显失衡且无法收回股份重新配置,则可考虑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整与改进:
增加资本投入、发行虚拟股票并给予分红、以及设定特定方向的分红。
尽管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构建较为完备且可动态调整优化的股权激励机制,股权分配过程中难免存在不公之处,但只要将内部利益导向调整至正确位置,使贡献大者获得更多收益,贡献小者则相应减少,经过长时间的调整,最终仍有望达到相对公平的状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4-04-19 08:01: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