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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解除取保候审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pub****333 广东-中山 国家赔偿咨询 2024.04.19 11:23:14 429人阅读

你好,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解除取保候审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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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410976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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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好,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处理的

2024-04-19 11:2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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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10316条

你好欢迎来所与本所律师面谈

2024-04-19 11:2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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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571438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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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什么可以帮到您的

2024-04-19 11:2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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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216534条

你好,简单说明你的情况

2024-04-19 11:2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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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146152条

你好,拘留了多长时间呢E

2024-04-19 11:2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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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272727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中山 咨询解答:408条

您好,了解清楚具体情况

2024-04-19 11:2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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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209127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138714条

你好,你是什么案件情况的,可以详细描述

2024-04-19 11: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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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242200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中山 咨询解答:1675条

你好!看具体情况决定的

2024-04-19 11:2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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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242316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7290条

您好,请问有警察介入吗?刑事辩护方面,我们有经验,有方案,更专业,在律图网搜索叶斌,点头像一对一咨询,完全免费

2024-04-19 11:2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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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但事实婚姻效力至今不能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1984年8月30日以前,承认事实婚姻。?
二、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限制承认事实婚姻。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三、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不承认事实婚姻。?
四、2001年4月28日后,事实婚姻效力待定。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你好,案子到现在还未审结吗?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取保候审后一定开除公职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公职人员违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接受行政和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再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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