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扣除累积分值达至总计12分之后,需按照法定时限在满十五日之内前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系统学习。
培训学业结束之后,车辆管理机构应在满二十日后组织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测试评估。
经考试结果显示合格者,原来扣减的分数将会被清除,同时会颁发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然而,如若考试未能达标,则需继续参加后续的学习培训和考试流程。
倘若驾驶员未能按时参加学习培训且拒绝参与考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将依法对其实施机动车驾驶证暂停使用的公示措施。
此外,如若在同一记分周期内累积分额达到12分以上,除了参加上述规定的学习和考试外,驾驶员还要相应地处理违规驾驶情况并缴纳罚款。
如果此后在新的记分周期内再次出现扣分达到12分,或者扣分累积总额达到24分,为了恢复正常的驾驶资格,驾驶员必须重新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的理论与实践考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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