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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受理条件有哪些

周* 云南-普洱 受理范围咨询 2024.04.20 09:31:45 388人阅读

民事诉讼受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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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民事诉讼领域内,法院决定受理一桩诉讼案件的关键因素在于:
作为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原告必须与涉案的问题存在着明确而直接的利益关联,同时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份子,亦或是作为自然人参与到了诉讼之中;
其次,对于被告方的身份,其也必须是清晰可见、具体可辨的;
再次,所涉及的争议事项,必须要处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职权范围之内,并且受诉法院对此类事项拥有管辖权;
再者,作为构成诉讼请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需要提供一套详细且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相关事实及理由等要素。
一旦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此过程中,原告需要将希望得到法院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内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表达得明确无误。
同样重要的是,所主张的案件必须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职权范畴,并由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能进行审理。
如此一来,就能保证民事诉讼受理的合法性以及案件的适宜性和可审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4-04-20 09:49:3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十、以“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十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十 二、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 十 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十 四、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十 五、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 十 六、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 十 七、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十 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二 十、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二 十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 二 十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二 十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 二 十四、其他不应受理的案件: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公民个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如下: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公益诉讼的管辖有如下规定: (1)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 (3)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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