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关于禁止公务活动中饮酒的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禁止公务活动中饮酒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包括六个严禁,即严禁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严禁在检察系统举办的各类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严禁司法办案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件、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和形象的场合饮酒;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1、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2、公务活动中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3、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须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进行控制。
4、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
5、禁止公款购买或赠送任何酒类。
6、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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