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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烟丝处罚规定是什么

周* 吉林-白山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4.04.20 09:30:03 444人阅读

售卖烟丝处罚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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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涉及到伪造、篡改、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以及印章等事宜,则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中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关于此项罪名的法律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该罪的实施者应该是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均有权对此种罪行加以认定;
其次,其所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运作及威信地位,因为国家机关所制发的公文、应用的印章和证件,便是它们在社会特定领域、特定方面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工具。
无论任何形式的伪造、篡改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必然会对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并损害到其声誉。
至于第三点,从主观角度来看,此罪的成立者只能是明知故犯(直接故意)他人,而不能是出于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
最后,在此罪的实际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显然表现出了伪造、篡改、非法出售、窃取、抢劫、销毁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等多种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4-20 09:56:10 回复

擅自销售烟丝属于违法行为。
1、《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烟草专卖法实施办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即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

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

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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