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交(买)易(卖)”,只有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在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并且本人从未申请过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才能够受让;
2、当事人与另一方户口所在地为同村集体的,应根据本人的户籍性质,以及可否申请过宅基地而定;
3、当事人具体能够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询问当地的村主任等,以另一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限定:
第六十二条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 乡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乡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中,牵涉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解决审批手续。 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
1、我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五部分
第一条规定:根据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以上规定,你与房东之间的房屋转让关系,必须以下两个条件才有效:
1、你与房东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2、在满足
第一个条件的基础上,你本身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否则你与房东之间的房屋转让关系就无效。如果你与房东之间的房屋转让关系无效,就谈不上“
第二层的住宅应该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与房东的购房合同如何起草”,你只能与房东协商房屋转让无效后的如果处理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屋的拆迁补偿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条例规范拆迁补偿;为了避免被拆迁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影响生活,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补偿标准供政府部门参考。
城市建设中,拆迁是很常见的。但是很多家庭由于各种原因会拒绝拆迁,或是因为是祖祖辈辈的居住地,或是因为补偿不足等等。这时候就需要政府执行强制拆迁,作为被拆迁人应该了解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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