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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吗

周* 内蒙古-包头 股权咨询 2024.04.21 14:20:23 401人阅读

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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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来看,股东是被赋予了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这一权利的,然而,该项权利仅限于在特定的法定情境之下才能够行使。
举例来说,若公司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未能向股东进行股息或红利的分配,且在此期间内公司持续实现盈利,同时也满足相关法律对股息或红利分配条件所做的要求,那么此时,股东才有资格主张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如果经过股东会会议的讨论和通过后的六十日内,股东无法与其所在的公司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性的意见或协议,那么股东有权力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于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后的九十日之内,提交至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起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04-21 14:38:1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表决机制中,大股东很容易滥用权利而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份回购请求权为小股东提供了法定的退出机制,当小股东与大股东发生利益冲突时,小股东主张股权回购,可以避免违背自己意志的股东会决议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对小股东而言,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弥补性权利,弥补小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方面的弱势。 对公司而言,公司要为股权回购支付一定资金而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率。为了平衡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在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同时,对其规定了明确的适用事项和严格的行使程序。《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要件。 一、协议回购的程序要求: 第一,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公司法》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是对通常情形的一般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股东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股东会的特殊情况。在公司未向股东依法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只要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在《公司法》和公司章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而未能出席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但其在向被告发出的股份回购的请求书中写明了坚决反对(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表明原告对该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二、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被告于2007年11月21日通过(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向被告发出了股份回购的请求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三、诉讼回购的程序要求: 异议股东与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异议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本案中,原告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该得到的支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一点,您所说的“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也应是通过《股东协议》等协议安排实现的。换句话说,就是通过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实现的。r
其次,既然是通过股东之间的协议实现转让股权的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如果达到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一方就有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转让股权的义务,另一方就享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如果有约定),并接股权。从本质上说,“强制收购”就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协议的权力和义务。r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的协议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可撤销,或者合同解除,或者效力待定的情形,如果合同被撤销了,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就不存在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的情况。反之,协议有效,协议双方就需要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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