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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将教育经费擅自挪移,会引发挪用特定款物罪。
这一罪行特指在违背特定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调拨支配国家专项资金,包括国家在救灾、应急响应、防洪抗险、优待抚恤、扶贫救援、移民安置以及社会救助等领域所拨付的各项款项和物质资源,从而对国家及民众权益带来严重损害的行为。
这类犯罪活动针对的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即国家专为救灾、应急响应、防洪抗灾、扶贫救援、优待抚恤、移民安置以及社会救助等特定领域所配拨的资金和物质。
当然,这些特定资金与物质也可能以物品形式存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4-04-21 14:38: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