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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景时,不得采用简易程序处理,而须由交通警察在事故鉴定书上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后,将其交付给涉案当事人:
(1)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交通事故证据,并且由于现场状况发生变化或证据丢失导致交警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真相的;
(2)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存在强烈争议的;
(3)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在事故鉴定书上签字确认的;
(4)当事人明确反对由交通警察进行调解解决该事件的。
如在此类情境中或者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共识以及在调解生效之后当事人依旧不履行义务的话,那么当事人便可选择向司法机关发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024-04-21 14:40: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