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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对于碰撞导致年逾60岁的老人身亡所应给予的赔偿金额,这需要依据实际所带来的实质性影响来确定。
同时,交通警察部门也必须依法对此类事件做出相应的责任判定。
在具体运算方面,应该遵循以下的计算公式:
(1)若受害者为60岁以下人士,则死亡赔偿金将会等于其起诉地所在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或乡村居民平均纯收入)乘以20年;
(2)倘若受害者的年龄介于60岁至74岁之间,则死亡赔偿金将会等于其起诉地所在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或乡村居民平均纯收入)乘以[20年减去(受害者的实际年龄减去60岁)];
(3)若受害者是7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那么死亡赔偿金将等同于其起诉地所在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或乡村居民平均纯收入)乘以5年。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37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024-04-21 14:40: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