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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缺位之际,可遵循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相应的补充选举。
补充选举的具体操作流程应参照已有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方式予以实施。
当亟需补充村民委员会中的某几位部属之时,此事由相关业主委员会负责主持施行;而当需要整体补充所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则由新一届推举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统揽全局并主导整个补选过程。
在进行补选的过程之中,倘若之前的村民委员会中尚无女性成员就职,则此后补选的成员中必须包含至少一名女性职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2024-04-21 14:42: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