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就弃之。因为权利的行使是主动的,权利主体可以自己选择行使权利或者放弃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有利就取之。公民自主决定某项权利的享有与放弃,与公民个人的利益相关,不履行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国家许可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范围内公民有自主决定能力,是区别义务的重要标志之一。法律并不干涉,这就是所谓的权利自治的原则。但义务是被动的,无论愿不愿履行义务,都得履行,这种权利放弃,法律是不会千涉的,败诉方无权追究,败诉方也不可能申请不利判决的强制执行。如此二审胜诉方在履行期过后一直不履行,因为胜诉方放弃其权利,无需承担责任
当事人可以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进行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法院判决胜诉,但被告拒不执行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可以协议分期付款。
1、对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5、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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