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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按照传统惯例,执行费用应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民事纠纷事件中,若法院已经核准并执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费用将不是由申请人预先支付,而是在执行完结之后由被执行人承担汇缴责任。
换句话说,申请方无需为这部分费用承担垫款责任。
在人民法院处理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相应的申请执行费用。
具体而言,在执行案件启动立案受理流程时,执行法院会明确表示不会向申请执行人预先收取申请执行费用。
如果在操作过程中有任何不当行为导致申请执行费超出常规标准,这些不明额外的费用需立即退还给相关的申请执行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某些特定场景下,比如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方面的专门支出费用,可能会由提出相关申请的一方先行承担并支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的,保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执行人未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由保险人支付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024-04-22 15:01: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