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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吗

周* 河南-安阳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4.22 14:56:52 347人阅读

行政诉讼可以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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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行政诉讼之讼求乃依法定程序确定,当前常见的讼求类别包含:
撤销之诉;确权之诉;责令实施法定职责之诉;以及变更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
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我们必须严谨地拟定并正确地表述出诉讼请求。
若所提诉讼请求超越了法院的法定职权范围,则此类请求极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2024-04-22 15:03:44 回复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很尖锐。正如你列举的民诉法条文,法官可以合并审理反诉、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还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原告随时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但民事证据规定对民诉法做了很大的变动,按照通行的习惯,会按民事证据规定办理。超过举证期限增加的的诉讼请求,按民事证据规定,法官不会受理,应告知其另行(而不叫驳回)。但考虑到实体正义的要求,即使举证期限届满,法官一般不会无视与正在审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比如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并不知道自己还可以提这个请求,或者提的请求明显错误,在咨询专业人士,或者法官行使释明权后,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的,通常法官会允许他提出来,但前提是并不会增加双方举证的负担,因为如果又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出来的话,被告肯定不会同意质证。法官为了尽快结案,也是不会为这个新来的诉讼请求再开举证期限的。你说的答辩期间的问题,问题不大,因为,只要不增加举证质证的负担,被告是有充分时间进行准备对对方可能的要求进行答辩准备的,影响不大。被告的答辩意见既可以在收到诉状15天答辩期内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答辩。甚至开庭完了,律师交代理词,当事人交自己书面的答辩意见,同样是在起答辩的作用。实践当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一次庭开不完的话,开两次、三次庭也不稀奇。开庭完了之后和法官说好,一个星期以后再交代理词也并少见。你说的很好,特别是第二段,确实如此。

对于一审是否可以当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您好,关于开庭后怎样增加诉讼请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当事人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可以向人民离婚,也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需要携带必要的材料,需要提交书,那么,离婚开庭后原告还能追加诉讼请求吗
答案是肯定的,实务操作下,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依法增加诉讼请求,另外,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但是要注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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