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虽有用薪水格,但就其本质而言,在生产经营中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受职责,其营业执照仅仅是该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该自然人民事做法本领即其经营范围的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个体工商户、乡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受;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受”。因此,个体工商户应当以个人财产承受民事职责。 业主承受的是无限职责,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了经营资格,在营业执照注销前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受的违法职责并不会消失,仍应由这个自然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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