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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当一方当事人离家外出且无法找到其行踪之时,另一方已具备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之资格。
一旦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程序予以立案受理之后,则需对下落不明的一方采用公示方式来送达诉讼文件,而不论被告是否有机会查阅阅览,此举都被等同于已经送达给对方,并且超过法院所设定的期限时限,若被告仍旧未能出庭应诉或者回应,法院即可以此为依据进行缺席审判,进而做出缺席判决。
如若对方之人失踪时间长达两年以上者,该方当事人可首先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并且在宣告失踪程序完成之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原告经由人民法院依法收到宣告失踪案件并开始处理之后,应立即发布关于寻找下落不明人士的告知公告,公告期间定为3个月;在此期限届满之后,若依旧没有接到任何有关此人的信息反馈,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若在夫妻双方中,某一方被宣告成为失踪人员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理应对此类情况判以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4-04-23 12:49: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