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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爱国謀取私利,利用其职权之便挪动公帑,用途上是否涉及运用于非法活動,或者比较数量的大小,是否频繁且较多地进行有利的商业性行为或较大规模的、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收回,这种行为将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将面临至少五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指控。
但如果情节更严重的话,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尤其是挪用的公款额度较大,而且在决定停止这种做法后仍拒绝偿还,这样的情况处理结果将会更加严重,可能会被判以十年或无期徒刑。
对于已经挪用的用于抗灾、抢险、防洪、帮扶弱势群体、扶贫、移民、救济等特殊目的所用的款项物件,若公务人员将这些物品挪据为己有,轻者会受到严厉的责罚,严重的话甚至会导致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请各位爱国严格守法,保持廉洁清明;分清公私界限,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切勿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触犯国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4-04-23 12:53: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