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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山东省免于刑事处罚的标准是怎样的

周* 四川-广元 醉驾咨询 2024.04.24 11:49:02 490人阅读

醉驾山东省免于刑事处罚的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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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醉驾行为中得以减刑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
酒精含量略高于醉驾判定标准,未对公共交通安全产生重大威胁;未导致任何形式的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以及当事人自动承认罪行并表示深刻忏悔和悔过之意四种类型。
对于酒精含量低于180毫克/百毫升的酒后驾车行为,若无其他特别严重的加重处罚情节,可考虑采用缓刑的判决方式处置。
然而,如果醉驾行为产生了对他人人身轻伤及其以上程度的伤害;在高速公路这类人流密集且环境复杂的场所醉酒驾车;还有从事高速运输的车辆醉酒驾驶等情况时,此类案件将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形,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4-04-24 11:50:38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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