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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更正裁定的规定是什么

周* 安徽-宿州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4.24 11:47:19 319人阅读

最高院关于更正裁定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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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宪法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所谓的补充裁定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补正裁定。
这个补正裁定究竟涵盖哪些范畴呢?实际上这在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领域的权威注释中都有详细的阐释。
我国于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就针对补充裁定做出了如下明确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明文提出:
民事补正裁定仅限于那些用于“修正判决书上的打印错误”之情形。
然后更加详尽的内容,我们可以参考指导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二百四十五条表述:
民事补正裁定同样适用于“法律文书因疏忽导致的文字书写错误,计算错误,诉讼费用的漏写或者笔误以及其他笔误”这样的状况。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特别提供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样式》),里面对于民事补正裁定有更为细致的描述和说明:
本裁定书样式主要为各级法院在对其自身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发生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笔误及其他笔误时来进行修正所提供的标准格式。
接着我们再来谈谈关于补充裁定书的有效时间范围。
在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各项规范性文献中,并未对补充裁定的下达时间给出严格的规定。
然而,据我本人的理解,通常情况下,只要在相应环节发现有法律认定的必须进行修正的事宜,便可立即下发补正裁定书进行更改,而无须等待裁判文书正式生效。
事实上,从现行法律规则来看,并未对补正裁定的下达时间段设置任何实质性的约束,所以在我们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在判决书生效之前还是之后进行修正都是完全可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40、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024-04-24 11:52: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栽定错误,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行使审判权的部分,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人民都有审判监督的权利。
  
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时止。
  
其次,执行程序同样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执行程序既然是人民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当然是审判监督的范围、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的裁定,并不仅指审判过程中的裁定,也含执行过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2001年10月1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不服执行机构办理的有关案件按本规定即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为解决执行过程中确有错误的裁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审判监督程序,除了纠正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外,同样是对人民因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设立的一种补救制度,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执法行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行,公正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才能纠正人民因具体执行错误或者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损失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矫正,从而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第四、关于最高人民对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报告》函复,只答复人民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但再审程序时应考虑执行程序的特点,不采取开庭审理(因开庭是法庭针对双方当事人),而应用听证形式。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相应当事人,在听证时进行举证质证,让当事人在听证时充分陈述自已理由的机会。听证应公开,简便易行,合议庭评议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撤销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执行裁定这样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再审时更能凸现司法的严谨性。

补正裁判文书失误刑事裁定书,是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在本院发出 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刑事调解书中,发现有文句上的个别错 误或遗漏之处时,予以改正或补充的书面手续。
本裁定书补正的内容,限于刑事裁判文书的文字技术上的失误。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裁判文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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