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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缴纳标准是怎样的

周* 安徽-安庆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4.24 11:51:25 393人阅读

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缴纳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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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其中涉及到的保证金问题,要求需按出让价格的20%计算,且须在履行其所出让部分款项的50%的义务后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完成支付工作。
至于剩下的交款部分,则须在一年以内全部付清。
而针对以划拨形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地产项目而言,在其面临转让时,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当地人民政府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如果经过审查,这笔交易不被允许的话,则要停止实施相关活动。
然而,若审查结果显示这笔交易符合要求,那么接下来可采取两种应对策略:
首选方式便是由受让方先行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程序,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方可得以进行转让操作;次选方案则是可以选择直接转让房地产,无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者应当将转让过程中所获得的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交给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或是作出其他合规的处理决定。
对于已经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当房地产面临转让之际,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便有权不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即可转让房地产:
该政策由具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最终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024-04-24 11:53:3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补办出让申请报告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若为股份制企业的须提供董事会决议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原土地使用证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原件需在窗口核对。 5、以协议方式交易的,提供转让协议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以招、拍、挂方式交易的,提供招、拍、挂委托书、销售确认书复印件各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由裁定的,提供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需要测绘的提供土地测绘资料(含地籍调查资料)原件3份。 7、土地评估资料1份(原件)。 8、需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的,提供规划意见及规划红线图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简复单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 1、地名有变动时,提供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号码证复印件3份。 1 2、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委托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2份。 1 3、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1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呈报表原件2份,窗口领取。 1 5、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第四联、土地契税缴付凭证第六联原件1份。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收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具体按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土地年限折算的土地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利息予以补偿,如取得土地后进行道路等基础设施投入的,还应当按开发的实际给予补偿。 鉴于城市改造中收回土地使用权大部分是零星土地,且出让金利息和开发投入补偿的标准难以确定,建议收回零星土地使用权时,按 各地 惯例做法将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退还,利息和开发投入不再补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补办出让申请报告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若为股份制企业的须提供董事会决议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原土地使用证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原件需在窗口核对。 5、以协议方式交易的,提供转让协议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以招、拍、挂方式交易的,提供招、拍、挂委托书、销售确认书复印件各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由裁定的,提供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需要测绘的提供土地测绘资料(含地籍调查资料)原件3份。 7、土地评估资料1份(原件)。 8、需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的,提供规划意见及规划红线图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简复单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 1、地名有变动时,提供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号码证复印件3份。 1 2、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委托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2份。 1 3、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1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呈报表原件2份,窗口领取。 1 5、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第四联、土地契税缴付凭证第六联原件1份。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收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具体按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土地年限折算的土地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利息予以补偿,如取得土地后进行道路等基础设施投入的,还应当按开发的实际给予补偿。 鉴于城市改造中收回土地使用权大部分是零星土地,且出让金利息和开发投入补偿的标准难以确定,建议收回零星土地使用权时,按 各地 惯例做法将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退还,利息和开发投入不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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