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基础密闭空间的所有权是谁
解析:
在涉及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时,我们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地下室的建设过程、销售环节、分摊机制以及它在法律性质中的“人防工程”属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单一视角来武断地判定为是开发企业所有或者是全体业主共同拥有,抑或是单独某位业主独占。
假如说,当商品房投入市场销售的时候,地下室被明确划分出来并不是所谓的人防工程设施,同时也没有被纳入到每位业主购买房屋的面积计算范围之内的话,那么这个地下室的全部产权就自然归属于具体负责建造和销售该栋楼宇的房地产公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设单位,这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倘若在同一时期商品房销售的时候,开发商与业主双方依法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其中明确规定了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已经被计入到了房屋总价之中的话,那么这时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个地下室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
再者,如果地下室里包含了和人防工程配套的建设设施,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这些人防工程原则上应当归属于国家所有,但实际上,这些设施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归属,都是由那些投资建设这些设施的单位负责享有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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