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保险公司能否向司机追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超出驾证范围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如何认定驾驶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受害方如何得到赔偿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有权向驾驶员或投保人行使追偿?
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不符可认定为无证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根据法制办公室《关于对lt;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gt;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
第一款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处罚应当都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张某虽然取得了准驾车型为B1的机动车驾驶证,但B2准驾车型中不包括B1涵盖的中型普通客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故张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此。对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视为驾驶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2、对准驾不符的情况,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因此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其作出赔偿,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而享有的法定权利,除受害人故意情形下,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受害人的人身损害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驾照与车型不符,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驾驶司机追偿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准驾不符应认定为无证驾驶之行为。本案中,张某实际驾驶车辆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超出驾证范围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如何认定驾驶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受害方如何得到赔偿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有权向驾驶员或投保人行使追偿?
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不符可认定为无证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根据法制办公室《关于对lt;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gt;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
第一款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处罚应当都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张某虽然取得了准驾车型为B1的机动车驾驶证,但B2准驾车型中不包括B1涵盖的中型普通客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故张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此。对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视为驾驶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2、对准驾不符的情况,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因此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其作出赔偿,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而享有的法定权利,除受害人故意情形下,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受害人的人身损害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驾照与车型不符,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驾驶司机追偿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准驾不符应认定为无证驾驶之行为。本案中,张某实际驾驶车辆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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