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应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一个法院不同的执行法官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同类执行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一、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应当包括本金和双方的约定利息,本金和约定利息之和则是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基数。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是债务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承担的实体责任。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而设定的一种法定责任。它具有给申请人补偿损失和对被执行人不遵守国家法律、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予以惩罚的双重性质。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的确定,《批复》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有所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谓同期,即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止之间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左右,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同时,因为银行的利率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而做出适时的调整,故法院也应依法严格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法律文书确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内容,是由本金和双方约定利息两部分组成的,本金和约定利息之和是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数。在本案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内容,应当是判决书确定的2万元本金+双方的约定利息(年利率25%,从借款之日起至清结之日止);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是以上述本息合计数额为基数,从判决书生效的第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清结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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