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这是属于合伙责任承担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就是说,不能因为你们其他人没有同意就否定这个合同的效力,这个是属于对善意第三人(与合伙人签订合同的人)的权益的保护。当然,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就是说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合伙人不能代表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签订合同)那么就要另当别论。至于损失的承担,所有合伙人是要负连带责任的,这是合伙企业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如果合伙企业内部有规定怎么按份额承担,那也只是内部的规定,不能用来对抗债权人,只对合伙人内部有效。你们可以在内部向其追偿。
合伙企业设立后,由于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因其中一个合伙人的不当行为影响整体合伙人,对于关系到合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或者影响到全体合伙人利益的重大事务,不能由部分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决定,也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作出决定。所以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您好,关于团伙盗窃,一人未逮到,其他人会判刑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团伙盗窃一人未逮到,其他人会判刑的。应当根据盗窃物品鉴定价值定罪量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