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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对于利息问题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贷款人不得擅自将借款利息预先从本金中予以扣除;若存在预扣现象,则应根据实际借入款项向借款人全额退还,同时仍需按照原借款金额计息;
其次,当借款人未能依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时,其理应按照相应约定或国家明确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再者,倘若借款人提前进行还款行为,除非双方另行协商并作出特殊约定之外,都必须按照实际借款期间来计算利息;
最后,为防止高利贷危害社会风气及金融秩序,贷款利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若借款合同中未对支付利息事项做出具体约定,那么应当视作无利息支付;
如若合同对此事约定不明晰,当事人又无法就此达成补充协议之际,便需要以所在地或双方当事人惯用的交易方式、习惯习俗以及当前市场利率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后确认利息额度;若借贷对象为个人之间,则一律视为无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024-04-25 16:25: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