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期间,合伙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不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所以合伙人可以从事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如果该铺面的房地产权属于你个人所有,可以将其投资到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资产,并据此享有该资产相应的红利分配权。如果未约定将其作为合伙企业资产进行投资使用,可以要求合伙企业按市场价向你支付租金,从合伙企业成本中列支。
3.客户资料,是一种商业秘密,具有潜在的受益价值,如果是你开发的客户,在企业解散时,您可以要求将这些客户资料非配给你。
合伙做生意,一方要求退出是可以的。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对方的侵吞行为涉嫌侵占,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同时,由于双方属于合伙做生意,那么该案应该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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