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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过程中,需向当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公章以及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刻制登记卡;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同时需携带CA数字证书;
4.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5.如果企业在创建初期制定了相应的章程,亦须将其准备妥当;
6.若个体工商户已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则需提供对应的社保信息资料;
7.此外,还需备齐租赁合同、租赁凭证以及承租时所开具的发票等相关文件;
8.个体工商户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
9.个体工商户过去三年会计帐簿中的记账凭证;
10.个体工商户实际缴纳税款的凭证、单据、完整的银行交易记录;
11.已经核销的发票以及尚未核销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024-04-26 09:5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