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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行政诉讼程序中,确实存在申请延期的可能性。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诉讼法》,若出现如下所述情况,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1.应当到场参加诉讼但因客观原因而未能如期到场的当事人以及其它诉讼参与人;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由于时间紧迫等无法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况;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或需对原有的鉴定、勘验结果进行重新鉴定、勘验,亦或是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相关事实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024-04-26 18:44: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