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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一)关于土地补偿金的具体标准:
对于征用集体所有的耕地以及例如果园、芦苇塘、鱼塘、莲藕塘等几种类型的土地,则按照这些土地在过去的三到六个会计年度内总体年产值的相应倍数进行计算。
若需征用林地,则按照本地区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两到四倍作为补偿依据。
至于其他种类的非耕种用地,则应依照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两到三倍来算。
(二)计算年产值的方法如下:
对于耕地、芦苇塘、鱼塘、莲藕塘这些土地类型,它们的年产值是以被征土地在此之前的三年内每年度产值相加得出,而果园这类土地的年产值则是以被征土地在此之前的四年内每年度产值相加得出。
至于各种商品价格,包括定购价和议价,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计算。
另外,秸秆可以参照粮食价格的百分之三十进行计算。
(三)对于被征用土地上即将收获的青苗作物、成熟的林木、丰硕的果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及设备等原来附着物的补偿金额标准,将由该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代表机构)负责制定,并须经过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如果国有土地已经被特定使用单位占用,将采取有偿划拨方式处理,其补偿费用标准亦将根据省辖市、县级市区、县级市等各个层级进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024-04-27 12:0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