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为长期驻外参保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二)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了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二)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任一证明材料:异地的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暂住证复印件;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长期驻外工程施工、工作流动性强的大、中型企业为职工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务工或经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其费用结算实行由本人先行垫付,事后审核的管理方式,在次年3月底前由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结算。个人结算门诊医疗费用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体经商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门诊发票、病历及处方等相关资料。政策依据:
①《关于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成劳社发〔2010〕7号)第七条2010年1月20日
②《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二十一条2008年11月18日
您好,医疗费以实际支付为准,误工费以实际损失为准, 需要用人单位开具误工证明,构成伤残的,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详情可以来电咨询。
说到医疗机构,顾名思义就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可以治病救人的机构的总称,不过要想成立医疗机构,还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标准才行,那么大家知道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什么吗,我国对于其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医疗机构可以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我国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因此如果要想成立营利性医疗机构,那么提前来了解一下它的税收问题就非常的重要,那么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是什么呢?
医疗机构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分,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比例,很多人在面对医疗机构的时候不知道该如何区分医疗机构是否属于非营利性,那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怎样的呢?这个问题,请看下文解答。
如果不幸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医生一定要尽快对其进行处理并且安抚家属,这些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都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大家知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是怎样的吗?律图小编为您做了介绍,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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