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直接立案的案件行使侦查权:比如贪污案件,检察院反贪局就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对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比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交了一桩抢劫案的卷宗材料,检察院经审查后觉得证据不足,需退回补充侦查,这种情况,检察院可以不退回而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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